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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①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Ⅰ.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Ⅱ.上级启动
a.较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b.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
Ⅰ.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Ⅲ.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上述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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