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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洪家楼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济南槐荫区经十路会计中级考证辅导班

来源:济南洪家楼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21/7/5 1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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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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